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23民初58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