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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6民初38832号 原告: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吉庆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361065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1084.74元及违约金21583.26元(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乐路居委会佛山××道××号××广场××座××层××单元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费用由被告按其总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4.8元/月/平方米。被告应从合同约定交收楼之日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通知的交楼之日起缴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以后每次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每月10日以前。被告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房产出卖人佛山新城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向被告交付物业,然而被告自2019年7月开始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至今,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合同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新睿广场业主须知、新睿广场交付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原告的客服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及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光盘,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2日,***与佛山新城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高技术产业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Y201806220024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由***购买新城高技术产业公司位于乐从镇兴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道××号××广场××座××层××房,物业建筑面积为88.82平方米,约定交付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前;新城高技术产业公司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时间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8月31日,物业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4.8元每月每平方米计收。同日,原、被告就上述物业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上述物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由被告按照建筑面积交纳,案涉物业建筑面积为88.82平方米,以每平米4.8元的每月的标准计收,每月应缴纳物业服务费为426.34元;物业服务费应从合同约定交收楼之日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通知的交楼之日起,按月于每月10日前缴纳;被告不按照约定标准和时间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 另查明,案涉物业已于2019年3月6日经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根据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曾于2019年6月通过快递方式向***送达收楼通知,通知***在2019年6月30日前办理收楼手续。***于2019年6月29日办理案涉物业的收楼手续,签订了业主承诺书。之后,***一直未向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曾于2021年5月27日及2021年6月1日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催收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催收物业服务费未果,遂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受其约束。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共2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1084.84元(426.34元/月×26个月)的事实,对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提出异议或进行抗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084.74元,是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原告主张依约计收,应举证证明就被告逾期缴费造成的实际损失,现其未能举证,本院仅酌情自被告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之日起以实际逾期缴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其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中超出上述认定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11084.74元及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以欠付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7元(原告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7.44元,被告***负担20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