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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6民初14798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佛山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物业费40333.55元、能耗费360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3月27日开始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9月26日的违约金为95751.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为“某某中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被告因向案外人承租位于某某中心***、***房与原告签订《某某中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其承租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被告需向原告支付5460元/月的物业费以及代收代缴的水电燃气等费用,逾期支付物业费等费用的,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被告提前退租并于2017年11月1日撤场,原告与被告为此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案涉《某某中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17年11月1日提前解除,被告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缴物业费40333.55元、能耗费3605.7元。 经询问,原告称被告未向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协议书》中约定的欠费。 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后双方经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并就被告应缴纳的欠费进行约定,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给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40333.55元、能耗费3605.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被告于2017年11月5日开始逾期支付欠费,但原告直至2023年11月才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要求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明显不合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金额以5000元为限,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0333.55元、能耗费3605.7元以及违约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93.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93.82元、被告负担1100元并径付给原告,本院不另做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