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55响水科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1555-1号
原告:响水科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陈家港沿海经济区观潮一路以北和黄海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市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路28号1幢室。
法定代表人:尹恒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响水科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响水科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响水科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响水科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响水科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加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光宗
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