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03财保69号
申请人盐城市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都路与东环路交界处涌鑫小区二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尹恒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倩雯,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站前商贸城东楼601室。
申请人盐城市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淮安区住建局中标的淮安区镇海路道路、排水及涵洞工程(楚州大道至沈坤路)的工程款。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淮安区住建局中标的淮安区镇海路道路、排水及涵洞工程(楚州大道至沈坤路)的工程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长 庞志毅
审判员 陈 慧
审判员 于 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