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云川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栋励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2724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肖焕,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栋励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外环路南东赵家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云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外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民航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云川建筑有限公司、青岛栋励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云川建筑有限公司、青岛栋励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44元,减半收取10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