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2民初4160号
原告: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韶山路与岷江路交口联投中心B座8层8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6740Q。
法定代表人:程永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欣哲、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集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曙光路东侧健康路南侧107铺,现办公地太和县国泰路与吉祥路交叉口集美梧桐里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T8XU6N。
法定代表人:金曙光,总经理。
原告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展机电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集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美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展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翔,集美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展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及安装款1051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7625.6元(以10512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即年利率14.4%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11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1248825.6元。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6日原告与原告签订《太和县集美梧桐里电梯项目设备购销合同》及《太和集美梧桐里电梯安装及维保条款》各一份,2019年5月15日、5月2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太和集美梧桐里电梯设备合同补充协议一、二》,2020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就更换配件发送工作联系单,其中约定:1、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太和集美梧桐里”项目供应“杭州西奥”牌电梯并提供安装及维保服务;2、电梯数量合计11台,电梯货款137万元,安装及维保费用41万元,并按照补充合同及维保合同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增加导轨支架和机房打孔费4.8万元,增加刷卡功能费2.2万元,维保配件0.12万元;总计185.12万元;3、被告逾期付款的,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11台电梯及安装及维保服务,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105.12万元未付,被告已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无奈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集美置业公司辩称:维保配件1200元在接到起诉书之前已经给原告;增加刷卡功能费2.2万元,一共是每户6张卡我们没见到,没有交给我们,我们一共是240户,现在才见到大约200张卡,其余原告讲的都对。
经审理查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国展机电公司诉称的事实
基本一致。另查明,集美置业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国展机电公司更换的轿厢指令板款1200元。
本院认为:国展机电公司为集美置业公司安装电梯,总计价款185.12万元,事实清楚,有国展机电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8年7月6日国展机电公司和集美置业公司签订《太和县集美梧桐里电梯项目设备购销合同》、《太和集美梧桐里电梯安装及维保条款》及2019年5月15日、5月20日国展机电公司和集美置业公司签订的两份《太和集美梧桐里电梯设备合同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设备发货确认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国展机电公司和集美置业公司均认可集美置业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051200元,扣除集美置业公司已支付的轿厢指令板款1200元,集美置业公司尚欠国展机电公司货款1050000元。按照集美置业公司和国展机电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集美置业公司应支付国展机电公司货款逾期违约金日万分之四,即按年利率14.4%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8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集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050000元及违约金194460元(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已从2019年12月28日计算至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2日至货款付清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4.4%另计),合计124446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040元,减半收取8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20元,由原告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安徽省集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2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万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