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26民初2161号
原告:宁海天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西门路5弄26-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05828947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零距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高巷98号1306-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KPDQN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海天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零距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11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1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5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院线电影〈黑金诱惑〉收益权转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出资200万元受让被告转让的1%收益权。2022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万元。2022年7月22日,双方签订《终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合作关系,被告已于2022年6月26日退回原告40万元,剩下款项于7月30日前退回50万元,于9月15日退回110万元。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31日、2023年3月1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退还5万元、30万、10万。被告仍拖欠115万元款项经催告仍未退回。上述合同加盖了被告公章,代表人处手写签名“***”。
另查明,案外人宁波月光宝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案外人宁波热点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案外人宁波热点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系被告的唯一股东,案外人***系宁波月光宝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方签订的《收益权转让合同》、《终止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被告需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00万,现被告已经返还85万,剩余款项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则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零距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宁海天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1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被告宁波零距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线上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