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03民特10号
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E。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6日,住四川省古蔺县金星乡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42年4月2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12月8日经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支付给***的房屋漏水、楼梯间横梁裂缝维修金20,000.00元和2017年4月至12月租金6,000.00元,合计26,000.00元。
二、***协助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拆除搬运通信信号发射基站设备,拆除搬运过程中,***在现场监督,避免因拆除搬运造成房屋损坏,设备拆除搬运后,房屋的任何损坏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无关。
三、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将上述维修费、租金26,000.00元先交渠坝镇双新村村主任***保管,待通信信号发射基站设备拆除搬运完毕后,再由***转交给***。
四、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限期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通信信号发射基站设备拆除搬运完毕。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于2017年12月8日经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常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