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某某与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民初3340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东盟**软件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元,本院减半收取584.5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