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民初3340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东盟**软件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元,本院减半收取584.5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