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359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9日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二环路南二段602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0947224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1446043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第三人四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5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