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2618号
原告: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钦堂乡钦堂新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5857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智仁(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康宇眼镜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4982905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康宇眼镜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6月12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计4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