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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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3199号
原告: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钦堂乡钦堂新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5857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计2203元,保全费1556元,合计3759元,由原告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花**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