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82执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5857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9958009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82民初2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2357.23元及违约金、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1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及到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按约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其追偿,其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有×××号车辆及零星存款,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号车辆,同时向其发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其逾期未交付,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924元,综上,扣除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受偿528002元。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其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后其履行完毕,鉴于被执行人的履行态度,对其变更处罚措施,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3年6月20日,被执行人未履行货款264355.23元及违约金、利息。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科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