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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2006号 原告:刘某,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新洲区阳逻圆梦路1号江北雅苑10栋2单元7楼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计94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