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麦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881江苏麦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鑫元建贸易有限公司、西藏森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2881号之一
原告:江苏麦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中华北园27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昝永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鑫元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12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森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创业基地大楼6-5-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麦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鑫元建贸易有限公司、西藏森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麦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39元,财产保全费1164元,合计2603元,由原告江苏麦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