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921民初1065号
原告:四川源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区德才西路(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4CR35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渐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鼎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嘉陵路二段38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2QY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源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鼎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源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源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源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8元,减半收取计2,924元,由原告四川源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