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91民初1110号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相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已减半),由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