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恢77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94242.56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鲁1102执1915号案件未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现因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02执恢773号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