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叉某股份有限公司、合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3民初21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区某。 被告:***(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锦路。 法定代表人:方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