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4565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4182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赢瑞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太平桥村太平桥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QH3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赢瑞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2024年2月5日,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