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赢瑞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4565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4182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赢瑞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太平桥村太平桥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QH3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赢瑞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2024年2月5日,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