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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8601民初1073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同年12月7日,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