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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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8601民初1073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同年12月7日,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