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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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8601民初246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西中环路和化武路交汇向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