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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8601民初246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西中环路和化武路交汇向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