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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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8601民初369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海路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湘江北路2-6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海路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赔偿数额为15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