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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海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8601民初412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海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明珠南路2029号珠海台商活动中心第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海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赔偿数额为17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