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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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2120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道**商业中心17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孟淑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系公司股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