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6309号
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大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73940810E。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生,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呈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90号博澳名苑3幢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558658Q。
法定代表人:姚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呈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9元,由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 杰
人民陪审员 夏 育
人民陪审员 梅 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