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皖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144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女。
被告:安徽皖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1年1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