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9561号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琪县。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受理后,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9元,减半收取3244.5元,保全费225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