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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东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411号之一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章某、**(特别授权),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甲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39元,由原告奥的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专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