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9271号
原告:张志,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2************512。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德,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纺织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5R。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342F。
法定代表人:洪某1。
原告张志与被告广东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张志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志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315元,由原告张志负担。
审判员 张念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