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7029号 原告: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景小区3栋3单元-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盛世企业信息咨询服务社员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7元(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已预交5553元,减半收取),由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