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7029号
原告: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景小区3栋3单元-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盛世企业信息咨询服务社员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7元(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已预交5553元,减半收取),由哈尔滨大重重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