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民初11962号 原告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石桥铺长石村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