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民初12136号 原告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金开大道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62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6元,由原告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