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1994号
原告:河南金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71029042H。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路汇智空间3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坤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彤瑶,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61698482F。
住所地:**市金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市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鑫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3XF8E13A。
住所地:**市阳***。
负责人:苑鲲鹏。
原告河南金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市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鑫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金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金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先 明 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