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03民初943号
原告:河南金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维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金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金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用38794元,并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河南金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河南金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8794元,超出部分3840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任娟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