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7民终2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3)川078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21日进行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23)川078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3日补充协议系以2021年1月22日路面工程分包合同作为基础,根据约定2021年3月促成《水稳、沥青砼专业分包合同》签订之时均应失效,2021年6月6日补充协议亦与路面工程分包合同并无关联,案涉垫资款项120万元请求退还基于失效恢复原状,2021年6月6日补充协议现无存在前提基础亦未主张所涉款项,一审法院混淆无关两份补充协议并且作为裁判依据确有不当。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认***行为无法否认失效所具法律效力,路面工程分包合同相关并不当然予以恢复,加之失效源于合同约定而非主体资质问题,一审法院所认定签订补充协议目的并无事实依据,《项目合作协议》不应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判断存在融资风险所谓证据,何况案涉工程未予受益垫付资金缺乏根据。***发送信息属于单方行为,默示行为并非予以认可、视同不持异议必须法律明确规定,同时内容涉及工程款项计算亦系无关事实无需作出表示。案涉调解协议签订之时,不属任何一方无权进行评价。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垫付120万元,银行凭证、收条均予明确材料款项性质,鉴于并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结算与否、价款如何不存任何关系。 ***、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以个人名义所签两份补充协议相互独立合法有效,分包合同内容目的可知系为促成专业分包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具有结算性质同时明确上浮款项不予计入分包合同价款,应系***个人自愿支付显然具有补偿性质。分包合同签订之后,***继续履行补充协议义务从未提出异议,要求予以返还并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亦予显示***认可属于20%上浮费用。多次发送费用计算方式、具体金额,***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享有案涉项目利润,结算金额基础上支付案涉款项系其处分自身权利。合作协议约定***负责项目支出费用、如若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有权进行追偿,足以说明***享有案涉项目权利义务、知晓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情形,据此签订补充协议具有事实基础。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并不影响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即使案涉补充协议失效***亦无权利要求返还。转账凭证备注、收条内容无法证明款项属于垫付材料所涉,款项支付过程中***按约扣除税金亦可证明其所主张款项性质不具真实性。综上,***上诉请求并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返还为其工程支付款额120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逾期返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20日,***作为乙方、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承建的江油市香青路香水至八一段改建工程项目,乙方自愿投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完工。合同造价:42959858.58元(暂定),大写:肆仟贰佰玖拾伍万玖仟捌佰伍拾捌元伍角捌分。工程款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以‘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油城投农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江油市香青路香水至八一段改建工程EPC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融资、回购及工程款支付等约定的相应条款执行,最终以项目业主实际履约为准。乙方应履行的投资义务:1.因项目建设而要交付的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2.因项目建设而要支付的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租赁费、试验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资质证书费用、管理成本费用、保险费、税费等所有因工程产生的应付费用)。前期投入资金(本标段):¥10733351.66元,(大写:壹仟零柒拾叁万叁仟叁佰伍拾壹元陆角陆分);含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前期勘察设计费用,此项最终费用按总项目里程摊销。如乙方不能按甲方及项目业主要求及时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相应款项甲方按24%/年计取违约金,且在乙方工程款收入中扣除(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向项目业主缴纳1000万作为前期款,乙方在2020年1月21日前投入100万前期款,按全项目里程比例剩余部分于合同签订当日开始计息)。如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力或主动放弃、甚至恶意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实施完成的,甲方按乙方承担的合同工程量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在乙方已投入或完成工程量中优先扣取,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 2021年1月22日,***作为甲方、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合同》载明“甲方与四川瑞洋建筑有限公司合作承建的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将路面工程的沥青混凝土的材料供应(含运输)、摊铺、碾压,水泥稳定层的材料供应(含运输)、摊铺、碾压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本工程包工包料。承包单价:水稳料综合单价:288元/m3;沥青混凝土综合单价:(1)4cm厚AC-13C(SBS改性沥青):11元/m2/cm(2)5cm厚AC-20C(普通沥青):10元/m2/cm。合同总金额(暂估总金额)为585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在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468万元;尾款117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本合同为临时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至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正式合同后失效。甲方需保证于2021年3月1日前协助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正式合同。在正式合同未签订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要求进场施工”,***、***分别于甲方、乙方处签字、摁印(案件庭审过程中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系项目经理且追认合同效力)。 2021年1月23日,***作为甲方、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关于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因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垫资金额大,垫资时间长,为加快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现就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合同》补充约定如下:1.甲方同意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主合同总金额585万元(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基础上上浮2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甲方同意在乙方进场施工完DK0+220~DK0+914标段水泥稳定层后2日内支付乙方20万元;待剩余标段(不包含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水稳料施工完成后2日内支付65万元;沥青混凝土摊铺前2日内付65万元,甲方代扣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9%)后实际支付乙方金额合计136.5万元。此款不计入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主合同的合同总金额内。4.待四川瑞洋建筑有限公司向乙方结清所有工程款后,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上浮金额结算差价”,***、***分别于甲方、乙方处签字、摁印(案件庭审过程中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系项目经理且追认合同效力)。 2021年3月份,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水稳、沥青砼专业分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工程范围和内容:根据该项目相关资料按照甲方要求对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标段的水稳料、沥青砼供应及施工。本合同实行固定综合单价包干。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完成结算后,甲方在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实际完成产值的80%,余下20%于2022年12月31日前无息付清”。合同签订之后,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2021年5月份,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水稳、沥青砼专业分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江油市香水至××段××镇××路面维修。工程范围和内容:根据该项目相关资料按照甲方要求对西屏场镇段的原有路面进行洗刨并重新铺筑沥青砼。本合同实行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总价:¥610000元(大写:陆拾壹万元整)。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完成结算后,甲方在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实际完成产值的95%,余下5%于质保期满后3日内无息付清。质保期:乙方对所施工内容质保期为壹年,自竣工之日起计算。如因路基沉降及外部因素导致油面开裂等问题不在乙方保修范围内”。合同签订之后,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2021年6月6日,***作为甲方、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江油市香水至××段××镇××路面维修工程补充协议》载明“因江油市香水至××段××镇××路面维修工程垫资金额大,垫资时间长,为加快江油市香水至××段××镇××路面维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现就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水稳、沥青砼专业分包合同》补充约定如下:1.甲方同意在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江油市香水至××段××镇××路面维修工程《水稳、沥青砼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总金额61万元(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基础上上浮2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甲方同意在乙方进场施工前2日内支付上浮工程款,甲方代扣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9%)后实际支付乙方金额合计11.1万元。此款不计入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总金额内。3.待四川瑞洋建筑有限公司向乙方结清所有工程款后,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上浮金额结算差价”,***、***分别于甲方、乙方处签字、摁印(案件庭审过程中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系项目经理且追认合同效力)。 2021年4月27日、4月30日、5月13日、5月29日、7月1日***分别支付***10万元、10万元、20万元、12万元、10万元,2021年5月29日、6月17日***女婿***代为支付***38万元、20万元,共计120万元。 2021年6月21日,***、***、***签订《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水稳、沥青砼合同结算单》明确“材料费(或专业工程)合计”6527237.32元,同时加盖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2021年8月5日,***通过微信向***发送其所书写案涉工程款项明细(其中“香八路水稳、沥青砼合同”结算总价6527237.32元、上浮20%总价1305447元、上浮部分按照9%应扣税款107789元、实际应予支付上浮价款1197658元、已付“水稳、沥青砼款”120万元、实际应予支付28658元)。 2022年1月30日,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 2022年4月1日,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载明“甲方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并经江油市交通运输局验收合格,甲乙双方于2021年6月21日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527237.32元。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上述工程款,但乙方至今仅向甲方支付500000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工程款6027237.32元(大写人民币:陆佰零贰万柒仟贰佰叁拾柒元叁角贰分)”,同时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欠付款项具体支付时间方式金额。 2022年12月24日,***通过微信向***发送应予支付工程款项以及利息金额,***对于已付金额、承担利息提出异议并且认为已付款项应予包括争议所涉120万元,***认为120万元应属上浮部分,***主张要求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不应再行支付上浮所涉。 另查明:2023年1月16日,***申请诉前保全并支付保全费用5000元,江油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以120万元为限冻结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应支付工程尾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且并未失效,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120万元,无权要求被告返还。理由如下:一、经纬天成公司与瑞洋建筑公司签订路面维修水稳、沥青砼专业分包合同后,原告与经纬天成公司项目经理***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虽未加盖经纬天成公司的公章,但该协议并未加重经纬天成公司的责任,且经纬天成公司追认了该合同的效力,故原告应在瑞洋建筑公司与经纬天成公司专业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基础上上浮20%,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二、路面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并未失效。原告与被告***签订路面工程分包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签订正式合同,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被告有权拒绝进场施工,故合同并不因原告与***不具备分包资质而无效。该分包合同因瑞洋建筑公司与经纬天成公司已签订了正式合同而失效,但补充协议并未约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而失效,从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协议的内容、协议的目的、协议是否履行等方面综合判断,补充协议并未失效:1.原告与***签订路面工程分包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2.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促成经纬天成公司垫资修建该工程,减轻原告的资金压力,避免原告按《项目合作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瑞洋建筑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垫资修建江油市香青路香水至八一段改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4295万余元,并约定了如原告不能按合同实际完成的,按承担的合同工程量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在《项目合作协议》签署一年后,原告又与***签订了路面工程分包合同,将该工程分包给经纬天成公司,由经纬天成公司垫资修建,并保证协助被告与瑞洋建筑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因案涉工程垫资金额大,垫资时间长,原告为了促成经纬天成公司与瑞洋建筑公司分包合同的签订,以及经纬天成公司垫资修建,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同意在瑞洋建筑公司与经纬天成公司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基础上上浮20%支付工程款。3.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时,并未达到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且支付的总额与双方约定的上浮20%金额基本一致。4.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并未通过瑞洋建筑公司,且在2021年8月5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其书写的案涉工程款的明细时,原告并未对***计算的上浮20%的金额及尚欠全部工程款金额提出异议。5.瑞洋建筑公司与经纬天成公司调解协议签订前后,原告并未对已支付工程款提出异议。6.原告述称支付的120万元是向被告支付的购买材料的款额或借款,但与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水稳、沥青砼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被告垫资修建明显不一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是被告要求其提前支付或借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进行了变更。三、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在瑞洋建筑公司付清工程款后,双方可以对上浮20%工程款结算差价。因原告保全,瑞洋建筑公司未付清工程款,现尚未达到原告与被告结算差价的条件。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予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陈述并非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失效”即为无效、2022年12月27日微信语音内容真实、现无证据证明催收之时表示收到工程款项以后退还案涉款项、公司根据其所出具收方资料签订《和解协议》、基于合作关系代表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收方但无授权并且***亦无公司委托。同时查明,***作为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所签《项目合作协议》载明“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原则上归投资人所有,如项目出现亏损,则全部由乙方承担”,《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水稳、沥青砼合同结算单》载明结算单价、数量、总价,***支付款项分别注明“支付西浆封尘费用”“支付香八路西屏段水温油路款”“支付水温层材料款”“支付香八路西屏段水温材料款”,***出具《收条》分别明确“香八路水稳料款”“香八路沥青砼铺筑款”,2022年12月27日微信语音内容显示***认可案涉120万元确系上浮20%所涉。本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支付案涉款项。2020年1月20日,***作为乙方、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承建的江油市香青路香水至八一段改建工程项目,乙方自愿投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完工。乙方应履行的投资义务:1.因项目建设而要交付的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2.因项目建设而要支付的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租赁费、试验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资质证书费用、管理成本费用、保险费、税费等所有因工程产生的应付费用)。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原则上归投资人所有,如项目出现亏损,则全部由乙方承担”。其后,***先后签订《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合同》《关于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2021年3月份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水稳、沥青砼专业分包合同》。2021年6月21日***、***、***签订《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水稳、沥青砼合同结算单》载明结算单价、数量、总价,2022年4月1日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确认工程价款6527237.32元,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陈述并非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公司根据其所出具收方资料签订《和解协议》、基于合作关系代表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收方但无授权并且***亦无公司委托。综合上述事实,认定***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或者转包、分包关系从而有权处分案涉工程相关权利义务。***上诉理由主要系2021年3月份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水稳、沥青砼专业分包合同》、根据2021年1月22日***作为甲方与四川经纬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所签《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本合同为临时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至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正式合同后失效”并且以此为基础2021年1月23日《关于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均予失效,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陈述“失效”即为无效据此案涉款项依法需予退还,基于合同无效情形应系法定而非约定故此认定所谓“失效”应指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后终止。然而,根据《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合同金额585万元、《关于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载明“现就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合同》补充约定如下:1.甲方同意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主合同总金额585万元(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基础上上浮2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甲方同意在乙方进场施工完DK0+220~DK0+914标段水泥稳定层后2日内支付乙方20万元;待剩余标段(不包含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水稳料施工完成后2日内支付65万元;沥青混凝土摊铺前2日内付65万元,甲方代扣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9%)后实际支付乙方金额合计136.5万元。此款不计入乙方与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江油市香水至八一段道路改建工程(西屏绕城一段BK0+000~BK2+570段/西屏绕城二段CK0+000~CK0+613段及支线/DK0+220~DK0+914)路面工程分包主合同的合同总金额内”,2021年4月27日至7月1日***抑或其婿***先后支付款项合计120万元,虽然***支付款项分别注明“支付西浆封尘费用”“支付香八路西屏段水温油路款”“支付水温层材料款”“支付香八路西屏段水温材料款”、***出具《收条》分别明确“香八路水稳料款”“香八路沥青砼铺筑款”,但是2022年12月27日微信语音内容显示***认可案涉120万元确系上浮20%所涉、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其亦陈述微信语音内容真实,***认为合同协议“失效”反而以其事实行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应属处分己方权利,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恢复原状返还款项之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陈述现无证据证明催收之时表示收到工程款项以后退还案涉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应予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履行义务之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予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