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祁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5291797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祁红,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祁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673号裁决书确认:1、被执行人祁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5000元。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065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76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明查,被执行人祁红经常居住地和纠纷发生地均在上海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云秋
审判员张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