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43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新122省道以北***交桥以东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4338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