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018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长堤路301号1幢9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
被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注册地为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号XX幢XX室,故本案应由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其施工地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因此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 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