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345号
原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长堤路301号1幢9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峰,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虹坊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288号1幢1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虹坊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已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0.07元、保全申请费1,533.38元,合计3,703.45元,由原告上海普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忻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