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9378之一号
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大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670498901N。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群,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胜,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OP4F4AXB。
法定代表人:晏可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扎力根**(常用名韩信),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史蕊,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力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尹江虹
人民陪审员 王祥连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