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223民初242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某,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丰某,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某某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益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2230116382612。 负责人:吴某某,系该局局长。 原告内蒙古某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生态环境治理(广东)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3284368.35元及利息,于2025年1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给付工程款50000.00元。原告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某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实缴362756.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担,多缴362231.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