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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陵川县田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524执704号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陵川县田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川县田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5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执行陵川县人民法院(2023)晋0524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被执行人陵川县田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806516.2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77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相关利息损失,被执行人履行827760.20元(含执行费10465元、案件受理费10779元)。其中:案款806516.20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10779元、执行费1612元已发放至本院的诉讼费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陵川县田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上述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