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22269号之一
原告:北京****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海文大厦608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4002-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