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6财保108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王**,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王**、***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