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余姚市恒越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11672号
原告:余姚市恒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罗建村。
法定代表人:史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如意,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泰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余姚市恒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姚市恒越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恒越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653.50元,由原告余姚市恒越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湛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