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纳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3573号
原告:天津市海纳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15门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泰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天津市海纳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天津市海纳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海纳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计38.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