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晨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晨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水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拱商初字第16号 原告:杭州晨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水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晨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水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晨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