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民初1529号 原告: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通过立案登记。原告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